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、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

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。

整理免稅額、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給朋友們作為申報時參考。

一、免稅額

項目金額(單位:新臺幣元)
免稅額每人97,000元
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年滿70歲者,每人145,500元。

二、一般扣除額: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一(取高)申報

1.標準扣除額

項目金額(單位:新臺幣元)
標準扣除額單身131,000元
有配偶合併申報者262,000元

2.列舉扣除

項目金額(單位:新臺幣元)
捐贈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,或依其他關係法令,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,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%為限。
對國防、勞軍及對政府的捐獻,不受金額限制。
保險費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上限24,000元
全民健康保險費得全數扣除
醫藥及生育費核實認列,無金額限制
災害損失核實減除,無金額限制
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300,000元為限
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,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%,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。
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依規定申報
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之支出依規定申報
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%;如未指定捐款予指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,得全數列舉扣除。

三、特別扣除額

項目金額(單位:新臺幣元)
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最高218,000元,未達218,000元者,僅得就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
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
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最高可扣除270,000元
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218,000元
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名子女最高可扣除25,000元
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扶養6歲以下子女,第1名子女扣除 150,000元,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,000元。
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(排富)每人180,000元
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(排富)每戶最高可扣除180,000元

排富: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%以上、股利及盈餘按28%稅率分開計稅,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,不適用扣除規定。

四、課稅級距及金額

綜合所得淨額累進稅率累進差額
0~590,0005%0
590,001~1,330,00012%41,300
1,330,001~2,660,00020%147,700
2,660,001~4,980,00030%413,700
4,980,001以上40%911,700

五、每人基本生活費:213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