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承房產賣掉後,貸款可以節稅嗎?

「J小姐,妳知道嗎?我最近遇到一個客戶的案例,真的讓我深深體會到資產傳承規劃的重要性!」

「又有什麼新發現了?」J小姐笑著問,她最喜歡聽W先生分享實務案例了。

圖片:AI協助製作

📖 故事是這樣開始的…

W先生說:「有位甲先生在2023年4月繼承了父親的房地產,這房子在2021年4月買的,繼承時房地現值是1,000萬元。但是!甲先生不只繼承了房子,還繼承了一筆3,400萬的銀行貸款!」

「哇!貸款比房子現值還高出這麼多?」J小姐睜大眼睛。

W先生說:「沒錯!後來甲先生在2024年12月把房子賣掉了,這時候稅務問題就來了——」「那超過房地現值的2,400萬貸款,甲先生可是實實在在扛下來還的,這筆錢能不能抵稅呢?」

W先生接著說:財政部有明確規定,這種情況完全可以自財產交易所得減除!讓我們來算算甲先生可以減除什麼:

第一項:繼承時的房地現值(調整物價指數後)

  • 1,000萬元 × 103.5% = 1,035萬元

第二項:超過房地現值的貸款部分

  • 3,400萬元 – 1,000萬元 = 2,400萬元

這兩項都可以從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!

🎯 重點提醒

✅ 可以減除的條件:

  1. 貸款必須是「金融機構」的抵押貸款(私人借貸不算哦!)
  2. 必須是以「該房地」為擔保的貸款
  3. 貸款餘額要超過繼承時的房地現值
  4. 必須由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

📌 適用範圍:

不管是舊制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,還是新制的房地合一稅,都可以適用!

💼 富悅家小叮嚀

遇到類似情況該怎麼辦?

  1. 保留完整文件:貸款合約、繳款紀錄通通要保存好
  2. 及早諮詢專業:稅務規定細節多,別讓權益睡著了
  3. 通盤規劃:資產傳承不只是財產移轉,更要考慮稅務、貸款等完整配套

法規名稱: 核釋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

公發布日: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
發文字號: 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 令

法規體系: 財政部賦稅署

個人繼承取得房屋、土地時,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、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,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、土地之經濟實質,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,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、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。嗣個人交易該房屋、土地,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計算房屋、土地交易所得時,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,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,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。